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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管理条例

发布人: 日期:2013.04.10 阅读:1289

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的经费使用管理,保证实验室工作的规范正常运行,特制定重点实验室经费使用管理条例。 

 一、实验室经费使用范围

1. 设立实验室开放基金,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

2. 实验室公用实验技术平台的改造、大型仪器设备管理维护;实验室野外基地建设等。

3. 促进团队建设,对于优秀出高水平成果的研究团队实行奖励制。

4. 资助课题直接相关的科研费用,包括客座研究人员的相关补助(差旅、住宿费)。

5. 学术交流与国际合作的有关费用。

6.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会议、论证、验收、宣传、通讯、办公费用等。 

 二、实验室经费使用规定

1. 课题资助: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立项评审通过后,实验室主任根据评审意见,审批资助计划书,建立专门经费使用本,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

2. 成果奖励: 要求注明实验室的SCI和一级刊物论文。在学科领域排位25%区域以内(0.75以上)国际杂志上发表的SCI论文每篇3000元,其它SCI论文每篇1800元,一级刊物论文每篇600元。实验室奖励的额度可以购实验材料和仪器部件报销(可能与学院奖励统筹考虑,学院发相应额度的现金)。

3. 各类学术活动、工作会议等必要开支,由具体经办人员做出预算,报实验主任审批后,在财务规定范围内支出。本实验室承办(或协办)国际学术会议资助范围5-8万/次,国外专家20人以上的资助8万元,凭外宾实到名册和会议总结报告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