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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实验室研究生管理条例

发布人: 日期:2013.04.10 阅读:1241

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学校有关部门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实验室研究生管理条例。

1. 本条例适用于本实验室所有的博士生和硕士生。

2. 重点实验室各学术小组应建立、健全本省级重点实验室所有研究生的学习档案。

 3. 凡属本实验室的博士生和硕士生均要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4. 根据各学术小组的具体情况,实行学术小组带头人负责制或学术小组带头人领导下的导师负责制。学术小组带头人或导师负责研究生的业务指导和思想政治教育。

 5. 研究生在实验室工作期间,采用各学术小组自定的实验记录本。学位论文答辩完毕,交还所在的学术小组,不得擅自带出实验室。

  6. 研究生考勤制度

(1)研究生应每天到实验室报到。若是因查资料等原因需外出,需事先告之老师或课题组长,也可在告示栏上注明,以便联系。还未进实验室的学生每学期要将本人的课表上交至实验室,以便让老师掌握其去向。

(2)学生请假时间在半天以内,由课题组长批准;请假两天以内由所在学术小组负责人批准;超过两天者须经学术小组负责人批准后,报重点实验室备案,并参照学校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7. 研究生奖励办法参照“省重点实验室成果奖励条例”进行,各学术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以上两个条例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